一诺千金还是空口无凭?从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看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
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金果坪法庭审结一起因水电安装合同引发的工程欠款纠纷案。原告黄某在经当地人社部门调解,并与被告王某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后反悔,再次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4月,黄某与王某签订《水电安装劳务合同》,承包某小区户内水电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因生活费支付、工程量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黄某遂停工退场。同年7月,当地人社中心介入协调,组织双方实地核算确认工程价款为10万余元,已支付8万余元。针对施工未完成及质量问题,双方当场达成口头协议:剩余工程款与施工造成的损失相互抵销,工人工资由黄某自行承担。然而,黄某于2025年1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8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案件审理中,被告王某申请当时参与调解的两名政府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人详细陈述了调解现场情况,证实双方自愿达成口头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涉案口头协议系双方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在债务已抵销的情况下再次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主张的误工费、车费也因未能举证而不获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黄某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明确保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判决警示社会公众,任何形式的协议都须严格遵守,不能因无书面凭证就随意“翻烧饼”。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黄金法则”,企图通过反悔获利的行为,不仅违背道德,更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作者:巴东法院